个税抵扣房贷什么时候实施
131****7918发布于2016-11-24 16:05:06
133****1141
2016-11-24 16:05:45
还没有具体时间,工资薪金税目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1300元。即: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即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只允许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超过部分也是要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地不一,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入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更多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1300元。即: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即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只允许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超过部分也是要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地不一,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入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
-
置换房子后还能抵扣专项个税吗
置换房子后还能抵扣专项个税。置换房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前提是你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买卖,也可以对房屋进行互换。也就是说,在符合政策条件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自有房产进行置换,并可以在置换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需注意,根据政策规定,房屋互换主要是为解决房产登记人对其所持有的房屋(财产)权进行转换问题,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对房屋交易及税收中的问题进行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保置换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024-03-18 11:07:071 -
房贷还没有还完可以二次贷款吗
住房贷款都还没还清是能够二次贷款的,房子在经历一次贷款后,确实是有房屋价值的,因为我们有合法合规身份证件,年纪是在18-65岁以内,信用良好,并有能力还款贷款,只需提交有关材料,向银行借款二次抵押贷款就可以。2023-09-04 00:07:513 -
赠与的房产出售要交20%的个税吗?房产赠与流程是什么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得知,资产转让所得的理应交纳个税,税率为20%,以转让收益减掉资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值,做为应纳税额。在售卖赠与房产时,应交纳的个税= (房地产成交价-转让全过程的相关税费-房产原值 )*20%。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要求,个体将根据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选购方式获得的住宅对外开放市场销售的手段,其房产原值按产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个人行为前买房原价明确。因此在转让继承、受赠房地产时,尽管房地产是“完全免费”获得的,可是房产原值要以买房原价来估算的,并非以0测算。2022-07-23 10:10:424
最新问答专题
热门楼盘
更多热门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