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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售房新规:容积率、室内装修设计变更,购房者有权退房
宁波售房新规:容积率、室内装修设计变更,购房者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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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引导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行为,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特别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局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管理的通知》,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及纠纷调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法定程序发生变更的,涉及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以及可能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时间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及人员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8号令)以及《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将全部销售人员信息录入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发企业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17〕26号)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书。
二、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业务培训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和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人员均应当学习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掌握商品房销售专业知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的,销售人员应取得全国经纪人证、经纪人协理证或宁波市商品房销售服务卡(含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卡);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人员应取得全国经纪人证、经纪人协理证或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卡。2019年9月1日以后,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建立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规范商品房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销售服务水平,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详见下文),并公示销售代理机构的备案证书及全部销售人员信息,接受监督。每个商品房项目的销售机构和人员信息将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进行公示。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品房项目的巡查检查力度,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未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未取得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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