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2019-02-22保山新闻网

​ 解读《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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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2019-02-22 10:38:42 /dali01 /保山新闻网


解读《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并抓好工作落实,现就《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在当前国际经济格局调整,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我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转型向高质量跨越发展阶段条件下,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

(二)《实施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就业这个“最大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市委、市人民政府将“稳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决策部署。

(三)《实施意见》是对我市积极就业政策的进一步丰富拓展,为做好下一步就业工作提供政策动力和工作抓手。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政策依据

2018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明确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支持帮助企业稳定发展。通过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返还、加强对微小企业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以保持就业规模和局势稳定。具体包括:

1.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用失业保险金支持企业稳定发展。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全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并相应适时降低担保费率,以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二)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通过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推动创业创新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申请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展期期限内不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一是重点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在易地搬迁安置点、返乡农民工集中、大学生创业和电商创业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建设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继续深入推进创业园区建设,积极申报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二是总结推广成熟的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经验,鼓励社会机构将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并争取认定为省级创业平台,由省级创业资金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加大对失业人员创业的支持力度。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充分利用各类可清腾的公共厂房、仓库、校舍等现有资源,在租金、费用等方面采取减免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

4.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5.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并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从2019年起,见习补贴标准(包括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可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所需增量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积极组织实施就业培训。通过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开展失业人员培训、给予生活补贴、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扩大培训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具体包括:

1.鼓励困难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困难企业围绕我市六大产业、“五网”建设、打造“三张牌”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用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培训。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困难企业报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展的在岗职工培训,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优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3.给予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展翅行动”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1000—2600元的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600—1200元的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给予生活费补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期间可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2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5.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

(四)全方位开展精准就业帮扶。通过实行常住地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落实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可能遭遇失业风险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支持。具体内容:

1.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留满6个月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按照规定依法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等就业援助。

2.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人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中央安排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资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四、《实施意见》的亮点

一是政策内容重在“实”。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政策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政策内容符合实际需要,政策要求明白清楚,资金渠道、规范标准、责任主体清晰明确。《实施意见》将措施标准通过数字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比如在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再比如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这些内容都体现了《实施意见》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得到加强,为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二是政策对象范围“宽”。《实施意见》在确定政策对象方面,抓住了未来可能失业风险点,比如将失业青年、就业困难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困难企业等重点群体,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有效扶持措施。《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部分政策覆盖范围,比如《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等。这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享受到公共政策福利。

三是政策扶持力度“大”。一些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策扶持力度。比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可申请额度有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提出支持稳定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等。

四是政策协作强调“合”。就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施意见》突出强调在做好就业工作方面要做好政策的协调落实,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就业工作,保持大局稳定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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