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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宅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一般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0)

其它回答

(1)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2)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3)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交存:物业未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凭房屋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专户管理银行出具交款凭证,并为业主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存折)。   (2)开发建设单位预交存:2012年1月1日起,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或以现楼方式销售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根据物业的实测面积,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当日内,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存折)交付业主。

广州房屋维修基金的标准 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