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2)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3)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交存:物业未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凭房屋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专户管理银行出具交款凭证,并为业主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存折)。 (2)开发建设单位预交存:2012年1月1日起,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或以现楼方式销售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根据物业的实测面积,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当日内,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存折)交付业主。
广州房屋维修基金的标准 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