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户籍政策出新

2017-05-18楼盘网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乡村落户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提出,16日。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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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户籍政策出新

2017-05-18 16:17:01 /jingjing /楼盘网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乡村落户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提出,16日。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门槛”。

 

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2020年。

十三五”期间,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言人于文学表示。省将加速破除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不得以购房、纳税等方式设落户“门槛”

结合河北实际,省将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即。有序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城镇开展稳定职业人口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人员情况调查,找准乡村非户籍人口(户口不在目前所在地的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的落户问题。

参与城镇社会安全的年限,完善城镇落户措施。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门槛”落户条件中。不得超越3年。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

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省还将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城中村居民将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由省公安厅牵头。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自己意愿,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自己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严格京冀交界及特定地区户籍管理

严格京冀交界地区和其他特定地区的户籍管理。即在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包括雄安等特定地区,省将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乡村、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自己及直系亲属都可以申请落户。除上述地区外。

完善养老、教育、医疗平安等配套措施

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安全。省将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与城镇基本医疗平安政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

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村居民,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与城镇养老平安政策方面。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安全。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证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证权利。

保证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同时。纳入公共财政保证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规范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完善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不时扩大居住证制度覆盖面,切实保证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就业、参与社会安全、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

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研究制定“人地挂钩”具体政策。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的建设用地需求。

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将获补贴

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证权利。省进城落户农民将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证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

做好实物保证的基础上,住房保证逐步实行实物保证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规范、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财政补贴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乡村倾斜

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奖励机制,省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和激励机制。建立省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乡村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

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省级在分配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城镇保证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市)给予适当支持和倾斜,推进乡村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置、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另外。逐步规范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省将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组织发行政府债券。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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