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2018-09-23葫芦岛楼盘网

 葫芦岛市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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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2018-09-23 13:07:18 /LTT2018 /葫芦岛楼盘网

 葫芦岛市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依法纳税、投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外商及港澳台商(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其中,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企业除外。

 一、用地保障政策

 (一)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做好土地储备工作,专门用于保障沿海经济带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

 (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二、资金奖励政策

 (四)世界500强(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下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和超过500万美元的增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六)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七)对跨国公司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2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

 (八)对投资先进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旅游业、重大技术装备、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等领域以及对我市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在财税、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九)对生产性工业类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补助。基础设施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安置职工宿舍、创新研发实验室等建设补助。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二)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

 (十三)对外商从中国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四、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葫芦岛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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