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019-08-17澧县住房保障

为切实解决我县住房困难家庭对象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常建通〔2015〕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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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019-08-17 15:35:14 /lixianbj /澧县住房保障

为切实解决我县住房困难家庭对象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常建通〔2015〕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城镇低保、低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住房困难家庭等。

二、保障方式

方式一:住房租赁补贴

方式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含配售)

三、申报条件

1、本地城镇户口,且在本地居住2年以上,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家庭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28岁以上单身人员(离异时间不足1年的除外)可作为1人户单独申请,已婚未分户家庭经查实同户册家庭成员无住房资助能力,可分家作为单独家庭申请。

2、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应满足以下申请条件:城镇无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保、医保半年以上。

3、引进人才应满足以下申请条件:城镇无房;有组织、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资料

1、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 住房保障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应提供相应证明;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无房证明原件、房屋租赁证,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出示低保凭证、低保存折(核原件收复印件);其他家庭成员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个人收入(工资)证明(收原件 ) ;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县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或患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

(7)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三类人员(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证明;住房证明(无房证明); 近半年来工资发放清单(表);从业单位协助管理函;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社保、医保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自主创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纳税证明。引进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或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相应证明。

五、受理审核

⑴受理。由申请人向租(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澧县住房保障申请表》,三类人员需同时向所在社区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⑵初审。由租(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初审合格后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⑶复审。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复审、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张榜公示。

⑷终核。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资格对象进行综合审核和公示。

六、保障范围

(1)县城区4个街道办事处49个社区居委会。即:澧西街道办事12个(小西门、金牛池、护城、大西门、关心、四马、荣家台、黄泥、新高堰、荣家河、群星、朱家岗);澧阳街道办事处14个(珍珠、棚场街、万寿宫、新河、黄桥、洗墨池、芬司街、澹阳、永兴寺、水德庙、群玉、龙潭寺、桃花滩、徐家嘴);澧浦街道办事处11个(宝塔、柳家、三贤、彭家、羊古、卢家、襄阳、黄沙湾、任家巷、多安桥、澧阳);澧澹街道办事处12个(樟柳、仁和、白羊湖、永固、拥宪、东洲、夹堤、上福、大巷口、三甲、玉皇、蔡津)。

(2)建制镇:15个建制镇33个社区居委会。即:澧南镇3个(乔家河、刘市、天子山);城头山镇3个(玉成、车溪河、张公);涔南镇1个(涔曾);小渡口镇1个(小渡口);官垸镇1个(官垸码头);如东镇2个(如东铺、梅家港);梦溪镇3个(大码头、雷公塔、梦溪寺);复兴镇2个(复兴、顺林桥);盐井镇2个(伍家岗、金马);大堰垱镇5个(白云寺、文昌阁、东街、西街、中武桥);金罗镇2个(幸福桥、金鸡岭);王家厂镇2个(生产街、建设街);火连坡镇3个(观音阁、花园湾、羊煤);甘溪滩镇1个(精华寺);码头铺镇2个(码头、双泉)。

七、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

(1)低保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180元/月,2人户210元/月,2人以上户按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30元,每户最高补贴标准为300元/月。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150元/月、2人户180元/月,2人以上户按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30元,每户最高补贴标准为270元/月。

(3)外来务工、新就业、引进人才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120元/月、2人户140元/月,2人以上户按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20元,每户最高补贴标准为200元/月。

(4)人均保障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有房家庭。补贴计算方式为:无房家庭应保障补贴金额÷保障面积×应补贴面积。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予以保障,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每户最高为50平方米(专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原廉租房纳入保障管理)。

(2)房屋配套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立户均由产权单位负责,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等相关费用由保障对象自行交付。实物配租房屋的装修事宜和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确保满足基本入住条件。

(3)、公用设施保证金和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缴纳房屋公用设施保证金与缴纳房屋租金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进行保障,配租业主每户必须向房屋产权单位一次性缴纳公用设施保证金(即:低保、低收入对象为3000元,三类人员为8000元),保证金不得冲抵房租,不得计算利息,房屋租赁关系终止退房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房屋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并按年度一次性收取,房屋租金标准以县发改局核定的标准为准。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标准执行(即:一类:本地“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特困人员,按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100%给予减免;二类:本地低保家庭按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70%给予减免,减免后的租金水平不低于原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三类:本地低收入家庭按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0%给予减免;四类: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

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售(共有产权)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八、轮侯、退出管理机制

(一)轮侯制度

1、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登记为轮候对象,按登记时间(以电脑备案为准)进入轮候库并公示轮候序号,保障轮候期不超过5年。有异议并经核查属实的,由相关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保障对象的需求,积极筹措房源,并优先安排享受全国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家庭、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

(二)退出机制

1、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保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民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年度审核工作在每年7月底完成,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 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公共租赁台账名册,逐户就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对经初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初步调查表及动态管理台账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复查。

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各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调查情况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对经复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将其相关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③、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等部门集中复核会审。根据复核结果对承租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租金标准等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经审核住房条件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并在30日内收回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不符合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住房条件符合的,可续租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按我县规定的公租房租金相应标准执行。

3、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保办依法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

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④、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⑤、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房屋租金的;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4、 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生效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30日内予以腾退;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承租人自愿退出或者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等情形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须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九、年审工作安排

(一)年审方式

①各责任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应结合本辖区内近年来已实施保障对象的情况,采取资料审核、入户调查、邻里求证、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确保年审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②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对已保对象视年审申报和审核情况作出最终年审结论。

(二)年审内容

①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住房变化情况;

②保障对象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行为情况;

③保障对象是否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

④保障对象房屋装饰装修是否改变房屋整体结构情况;

⑤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且在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证情况,严禁租赁补贴成为保障对象生活补贴。

(三)提供资料

①租赁补贴年审由申请人主动申请,填写《澧县城区租赁补贴对象年审表》,提供《房屋租赁证》,《澧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证》,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并统一汇总并提供《澧县住房租赁补贴已实施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年审调查汇总表》。街道复核,住房保障部门终审。

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年审由申请人主动申请,填写《澧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小区物业管理社区初审并统一汇总并提供《澧县公共租赁住房已实施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年审调查汇总表》。街道复核,住保办终审。

十、其它保障方式

(一)澧澹公租房保障

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白羊、新堤三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按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澧住办发〔2016〕1号)《澧县澧澹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暂行办法》执行。

(二)租金核减(补差)

承租国有公房的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租金核减

(1)租金核减(补差)条件

享受租金核减(补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县城规划区及15个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常住2年以上,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

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③租赁国有公房的“三无”、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

(2)、租金核减(补差)标准

租金核减的标准按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面积乘以租金单价(租金单价以县物价局核定为准),低保户按100%全额核减,低收入户按70%核减,核减总额不得超过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总额。

十一、保障职责分工

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医疗保障局、交警大队、公证处、电视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和全县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等相关单位及社区居委会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社区居委会职责:

1.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宣传和申报发动工作;

2.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新增及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审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3.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家庭成员组成情况、收入基本情况的核定工作;

4.负责搞好申报家庭对象现场入户的走访调查工作;

5.负责组织对特殊家庭申请对象的民主评议工作;

6.负责申报对象的信息统计、建立电子台账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职责:

1.负责保障对象的资格复审工作;

2.负责保障资格审核结果在街道(建制镇)或社区内的公示工作。

县民政局职责:

负责组织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家庭收入信息比对核查工作;负责保障家庭对象低保、低收入资格身份的认定工作(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的三类人员除外)。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的房产、工商、社保、车辆等相关信息比对的协调工作;

2.负责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最终审核和公示工作;

3.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已保对象的年审终审工作;

4.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县交警大队职责:

负责保障对象拥有车辆信息的比对核查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负责保障对象从事工商经营信息的比对核查工作。

县人社局职责:

负责保障对象享有社保信息的比对核查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职责:

负责保障对象医保信息的核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负责保障对象拥有房产信息的比对核查工作。

县公安局职责:

负责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户籍信息的核查工作。

县电视台职责:

负责保障政策在电视新闻媒体上的导播宣传和保障信息的公示工作。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职责:

负责保障对象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比对核查工作。

十二、工作措施

由澧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即日起开始全面接受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报和年审。租赁补贴按时间节点每半年度发放一次,一年两次。7月20日前打卡发放第一批补贴; 12月25日前打卡发放第二批补贴。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目标,落实责任。今年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目标任务2200户,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特将任务分解到各镇(街)。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传播,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消除老百姓对保障性住房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和误区。

3.阳光操作,优质服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问题一次性指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杜绝索拿卡要、不作为、缓作为等违规行为。

4.落实任务,经费保障。本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标准为:⑴街道民政办5000元,镇民政办为2500元,社区为1000元;⑵每新增合格一户,镇、街和社区各补助60元,年审合格一户镇、街和社区各补助20元。工作任务未实施单位,不予工作经费保障。

澧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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