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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转让为什么也要办理预告登记?

在我国大陆,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较为少见。《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立法,也主要着眼于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但要从《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规定来看,应是包括了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有一些观点认为:现房完全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为什么要办理预告登记呢?但是在生活实践中,当事人是存在着这种需求的。有的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都有可能暂时不能或不愿办理权属登记。如:卖方为了有一定的时间获取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一时无法判定何时能办齐证明文件;或是买方一时无法筹集全部房款,卖方在取得全部房款前,不愿办理权属登记。在这些情况下,买方为了保障能取得所有权、避免卖方反悔,就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申请现房转让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主要登记文件是:房屋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协议(也可以在房屋转让合同条款中一并约定)。现房转让预告登记的一个问题是,《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之所以这样规定,为的是避免损害已登记的权利人(如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已登记的权利人自己同意,并与请求权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某一天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如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应当可以从其约定。

其它回答

其实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较为少见。《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立法,也主要着眼于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但要从《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规定来看,应是包括了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其实这个还是有好处的,比如:卖方为了有一定的时间获取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一时无法判定何时能办齐证明文件;或是买方一时无法筹集全部房款,卖方在取得全部房款前,不愿办理权属登记。在这些情况下,买方为了保障能取得所有权、避免卖方反悔,就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申请现房转让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主要登记文件是:房屋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协议(也可以在房屋转让合同条款中一并约定)。

应在房屋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四)主债权合同;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处分该不动产的,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一)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机构在作出登记决定之后; (三)抵押合同,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消灭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预告登记后,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或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内容。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后。 3,并在审核之后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三)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一)登记申请书;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其中预告登记决定做出的时限是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对于抵押权而言,房屋登记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 (七)其他必要材料;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预告登记后; (四)主债权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房屋登记办法》第23条规定了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时限、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何,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0条之规定?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相应规定;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五)其他必要材料。 4,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对于房屋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并向当事人发放登记证明。当事人在提交了上述材料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