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照顾。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有稳定的居住和生活基础。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状况符合申请条件。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符合申请条件,避免过度占用社会资源。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住房方面的诚信记录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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