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若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租房。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为35451.6元,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人均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
三、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在本市未租住政府公房。
(二)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三)在本市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投资设立公司、企业的,不能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存在开设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申请但承租公租房租金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6折。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1辆汽车(非营运)的,租金不得低于市场价租金的6折;拥有2辆以上(含2辆)汽车(非营运)的,租金不得低于市场价租金的8折。
六、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八、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
附件2: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资料
一、禅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本区居住或工作的证明、扶养关系证明,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非本区城镇户籍人员还必须提供居住证或劳动(聘用)合同等。
三、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四、户口在我区且在我区居住的,但在外地工作的:其中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交当地房管部门出具是否享受保障房其它住房优惠政策;作为非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交收入证明。
五、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七、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土地、非住宅房产、汽车的,提交近期(一年内)购买发票或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银行存款、投资类资产(含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应提交价值凭证;有收藏品的应提交包括交易、拍卖价格依据。不提交的,按资料不全处理。
八、申请家庭成员在禅城区交纳社保(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公积金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费存折复印件)。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或工作证明。
十、计划生育证明。禅城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原件及计划生育证复印件。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如学生证。
十二、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可免交)。
十三、诚信承诺书。
上述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须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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