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下同),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查看全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