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拥有部分产权,市民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设定抵押的除外。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收购。
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在向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建设单位付清房款满5年后,房屋就可以上市转让或者出租了。但上市时,要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20%缴纳增值收益,取得全部产权;若为划拨土地,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取得全部产权。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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