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涉经适房纠纷解决方法建议: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全房款,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应依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审理。即使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其增值部分是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自然产生的,由此引发的增值也应当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经适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认定为共同财产。其二,法院应考量将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三,对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三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取得购买经适房资格,婚后购得的经适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适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诉讼中,应依法按适当的比例予以分割。四是夫妻在婚后取得经适房预购权,经适房尚未建成但缴纳了首付,离婚时经适房的分割。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取得经适房的预购权要求分割,法院可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由一方取得预购权,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如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商定待该经适房建成后,再协商或委托中介部门对该房鉴定其价值,再进行分割或另行起诉。五是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在婚后取得的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审理问题。“购买资格”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会实现。由此看来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告知其待权利实现后再另行起诉。同一个时间段里,律师建议,在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如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应当平均分割。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应当如何分割,按购买时价格来分割显然是没有道理的,由于当时购买的价格包括着当时卖方对夫妻双方的优惠,即使是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的,由于近几年房屋涨价不争的事实,这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即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按购买时的价格分割。但由于对经济适用房这种房屋的分割法律上确实找不到实际的法律依据,只能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分割或者分配。我们认为,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假如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量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现在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总之,只要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总会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分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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