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登记费的交款规定: 购房者和银行一旦发生房屋抵押关系,对于房管部门来说,收费对象是银行,发票也是开具给银行的。只要办理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就会向房屋他项权利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利人登记为抵押权人,对应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即为银行。“有的银行说他们是替购房者办理按揭,这种说法不成立。即使只有银行一方前来办理,只要提供的资料是银行与购房者双方的,就视为共同申请。” 确实,根据新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购房者首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管处进行预售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到房管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这一环节购房者需支付80元(非住宅为550元)的预告登记费用。 接下来,购房者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的80元(非住宅为550元)登记费用由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情况下为银行)承担。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开发商到房管处申请初始登记,由开发商承担初始登记费用。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进行商品房交接,由购房者支付80元(非住宅为550元)的转移登记费用。最后,购房者还需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按新收费标准,由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情况下为银行)支付80元(非住宅为550元)的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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