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时,由村集体再次发包,并和项目承包人签署承包协议。再次发包时,由村集体明确分配原则,递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正常情况下,以发包时具备本集体组员资质的工作人员为准来平分。2005年7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文规定:“承包协议承诺或是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证等证书记录的承揽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单位要求延长的,应予支持。”《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户集体每一个土地由本集体经济实体中的一员承包经营,从业农业、林果业、养殖业、渔业养殖。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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