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农民进城购置住房。
《意见》提出,对农民和外来人员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由当地财政对购房者按所购房屋缴纳契税额度的适当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同时,凡城中村改造、“三山一滩”(大别山、伏牛山、太行山贫困地区和黄河滩区)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实施涉及的农村居民,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并进城购房的,均可享受补贴政策。2015~2017年省级财政每年安
农民买房领取补贴办理程序是什么?
136****6037发布于2016-01-27 16:04:26
131****4296
2016-01-27 16:05:49
为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新政办[2015]162号)精神,凡在新乡市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144平以下)的购房者,享受购房补贴优惠政策,现将购房补贴有关事项摘要如下:
一、各县(市)区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
1、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购房的(购房时间以房管部门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凭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村民证明,市财政给予150元/平的购房补贴,并按实缴契税50%给予契税补贴。
2、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购房的,市财政给予100元/平的购房补贴,2017年不再实行契税补贴政策。
二、外来人员购房补贴政策
1、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购房的,市财政给予150元/平的购房补贴,同时2016年6月30日前购房的,市财政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贴。
2、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购房的,市财政给予100元/平的购房补贴,2017年不再实行契税补贴政策。
三、新乡籍家庭购房契税补贴政策
新乡户籍家庭,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购房的,市财政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贴。
四、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资料及办理程序
1、进城购房的各县(市)区农民申领补贴应出示农民身份证明,证明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所属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盖章)等。
2、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等辖区内的城中村农民,也可凭其农民身份证明申领购房补贴。
3、外来人员凭非新乡户籍证明申领购房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者凭《商品房销售合同》、缴纳契税完税证、产权人身份证明及补贴申请表等资料,到新乡市市民中心联合服务窗口(房管、财政、地税联合办公)办理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相关手续。
4、具体政策按新政文[2015]84号和新政办[2015]16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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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县(市)区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
1、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购房的(购房时间以房管部门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凭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村民证明,市财政给予150元/平的购房补贴,并按实缴契税50%给予契税补贴。
2、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购房的,市财政给予100元/平的购房补贴,2017年不再实行契税补贴政策。
二、外来人员购房补贴政策
1、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购房的,市财政给予150元/平的购房补贴,同时2016年6月30日前购房的,市财政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贴。
2、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购房的,市财政给予100元/平的购房补贴,2017年不再实行契税补贴政策。
三、新乡籍家庭购房契税补贴政策
新乡户籍家庭,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购房的,市财政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贴。
四、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资料及办理程序
1、进城购房的各县(市)区农民申领补贴应出示农民身份证明,证明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所属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盖章)等。
2、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等辖区内的城中村农民,也可凭其农民身份证明申领购房补贴。
3、外来人员凭非新乡户籍证明申领购房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者凭《商品房销售合同》、缴纳契税完税证、产权人身份证明及补贴申请表等资料,到新乡市市民中心联合服务窗口(房管、财政、地税联合办公)办理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相关手续。
4、具体政策按新政文[2015]84号和新政办[2015]16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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