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公共区域漏水导致业主室内漏水,物业负责维修吗

    答:你好,只要是由公共区域的设施引起的都由物业负责的,你可以和物业反映一下。望采纳
    2015-12-04 13:34:12
  • 公共管道坏了,物业管吗,不管去找房管局投诉管用吗?

    答:你好,公共管道是由物业管理的,如果物业不管的话可以向房管局物业科投诉。望采纳
    2015-12-03 18:03:30
  • 在物业管理中存在那些公共选择问题么

    答: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业主与发展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业主与发展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物业管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正逐步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一体化的轨道,并成为重要的第三产业而被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所接受。地产开发商在楼盘入住前就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来解决楼盘入住带来的通病:社区建筑垃圾堆集成山,水电气网络不全、屋内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等,以便为业主提供全面服务和安全保障。而很大部分业主在选择购置物业时也以入住后牧业管理是否健全来做为置业的重要条件,甚至很多业主冲着物业公司的品牌来选择楼盘。但物业管理是一门新兴行业,许多业主以及地产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不太清楚和了解,再加上一些楼盘在入住后表现出来的质量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业主与发展商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出现各类矛盾和问题。物业公司在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和问题,对于有效维护自己的品牌和利益,有效维护业主与发展商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一、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系中常见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 入伙后的楼盘(小区)现实情况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承诺相差太大。有的开发商在房产营销过程中,往往夸大其词,广告极具诱惑力,可是业主入住后,才发现很多条件根本达不到开发商前期宣传中的承诺,这类现象极为普遍。以某小区为例,很多业主投诉说开发商在宣传中说从家中可以欣赏海景,入住后才发现东边的一群正在施工的建筑将永远会挡住自己的视线。其实在现实中,其它楼盘也一样存在类似问题,同时,有些小区的绿化覆盖面积与绿化质量也达不到业主预想和要求,业主就认为开发商对他们存在欺骗,于是到处投诉,矛盾不可调和。2、 楼盘(小区)的配套设施不能到位,有些是已经建好了,却不能如期入住使用。在有些小区,入住一年多的配套设施还是跟不上,不是游泳池迟迟不能投入使用,就是会所不能开张,后几经协商,会所开张了,业主又投诉会所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承包给私人进行经营。同时,小区内的煤气、有线电视、电话以及宽带网等设施迟迟不能开通等。在有些小区,业主建议多建些游乐设施和老人休闲设施,但迟迟得不到发展商的答复。所以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同程度的加深了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3、 房屋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处理措施不得力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最常见的矛盾。应该说,一个楼盘出现一些问题是正常的,但如果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经过一次两次甚至更多次的处理仍不能圆满解决问题,这样很容易激发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有些小区,业主从入住起就发映卫生间顶棚漏水,严重破坏小家庭装修。对这些问题,有些开发商是迟迟不给予解决,有的是安排人修理态度又不好,有些是安排人员维修了态度又很好可维修不彻底解决问题。二、 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往往对物业公司并不太满意,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 业主对物业公司实行的一些收费服务项目不理解,他们认为是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如对房屋保修项目之外项目和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的维修、业主更换门锁或家用电器维修,物业公司一般是参照市场材料价格收取少量的工本费,而业主认为既然交了管理费,物业公司就不应该收取其它费用,其实这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内容的误解。2、 业主投诉不能及时处理。有些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是万能的,什么事情都得处理,包括水电、煤气、宽带网以及周边环境等,都得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前段时间笔者所在小工区有业主投诉该小区范围之外西北入口处堆放很多垃圾,造成空气污染,蚊蝇成群,严重影响居民的进出和生活。管理处接到投诉后马上与往此处倒垃圾的部队单位联系,未能解决问题,后又与市、区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也未得到解决。对这样小区管理红线之外投诉的问题,管理处也是无能为力,但业主就是对物业公司不满。在该管理处还有市政工程影响小区居民进出方便,施工噪声影响居民休息等等问题不一而足,在其他小区也同样存在业主把政府部门管辖职能当作是物业管理公司职能。除此之外,当然还有一些原因确定是管理处在处理投诉时不能及时。3、 物业公司个别服务人员工作态度不好。有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对待业主投诉和来访不热情,认为不是自己份内之事不理不睬,有些缺乏耐心工作不细致等。所有这些都会造成业主对特业公司不满。4、 管理收费太高,而提供的服务太少。有部分业主喜欢把自己的高档物业与财周边一般小区等同,拿一级资质企业标准与其它较低资质企业相比较,他们认为自己交的管理费太高了,得到的服务太少了,而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来说,认为收费较低,而提供的服务足够了,两个观念上的碰撞势必造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更大的矛盾。应该来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业主的需求越来越理性,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对物业管理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如何正确处理三者之间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意义重大。对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业主首先找的是物业公司,有问题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至于哪方处理,业主不管,那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事,而开发商认为,整个物业已经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如果不在中间协调处理好这个矛盾,本来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就转嫁到物业管理公司头上。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更加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一方面要真正为业主服务,另一方面又得为开发商角难,面对这种两难境况,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在两者之间要充分发挥好协调与沟通作用,采取积极应对之策。对策一:做好、做细楼盘入伙前期介入工作。一般来说,有经验的开发商都会在交楼前聘请信誉较好的物业公司对楼盘进行托管,而对物业管理来说,更加应该在前期介入阶段把工作做到实处,力求细致。尤其是对房屋质量、水、电、绿化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房屋及时提出处理,力求把房屋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以及施工遗留问题在入伙前处理完善,把跑、冒、漏现象和水电网络不全问题消灭在房屋交付小业主之前。同时督促开发商在售楼时与业主签好“业主公约”,避免日后为管理费等问题产生纠纷。做好、做细前期介入工作,从大环境到小环节为业主考虑周到。对策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投诉制度。房屋出现问题后,业主最担心的是投诉无门,或者被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踢皮球一样的来回折腾,实际上这是导致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的重要因素。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投诉制度,使业主的想法能及时传达给发展商,将发展商的工作动态传达给业主,这样可以提前发现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避免问题向复杂的方向发展。物业公司可以以信件、电话、面谈等方式与业主进行曲沟通,使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从陌生到了解,从了解到信任。建立良好的投诉制度,首先要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自身素质抓起,做到凡事有记录,处理要及时,事后要回访。对策三;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一个成熟的社区,应该是让业主委员会杨为与开发商对放的主体,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及时调解各种矛盾,这样既体现了业主的意志,又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同时,物业公司又避免了一些纠缠不清的矛盾。对策四:引进商素质的管理人才,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物业管理做为专业化的管理,需要各类高素质的人才。物业管理的好坏,除了靠管理机制的完善外,得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处主任的素质,同时,其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决定物业管理的好坏。所以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懂经营、善管理、通技术,精业务的行业队伍,促使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和更新是物业管理行业竞争的需要,也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策五;明确物业管理内容,扬弃不必要的社会包袱。这了方便业主,物业公司往往大包大揽无偿实施水、电、气费的代收代缴,这样不仅加大了管理人员的开支,还会无形中增加了物业管理的税费,,同时,因总表与分表的差额也加重了物业管理的损耗与负担,如果将其摊到业主头上,又会因收费过高而带来业主的投诉。所以所以准确界定物业管理内容非常重要,对物业管理来说合理扬弃一些社会各部门的职能,反而能更好的维护自己和业主的利益。对策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优秀的企业文化营造一流的服务理念。企业文化建设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品质管理水平、制度建设水平等综合方面的反映。塑造积极的凡例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在市场竞争中提炼高尚的企业精神,以此来营造一流的经营服务理念,实施品牌战略,把企业文化中的精神内涵贯彻到每个员工的工作和行为中去,为业主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对于减少与业主的纠纷,降低纠纷发生率会事半功倍。中有具有优秀的企业文化的企业,才能让业主真正满意。
    2015-12-01 15:06:09
  • 钢构 活动房 小区利用公共面积私搭未知设施这合法吗?应该有哪些部门来监管

    答:你好,不合法,这属于违建房,可以向辖区的城市规划局投诉。望采纳
    2015-11-30 13:45:51
  • 高层一楼住户下水管可属公共管道

    答:您好,是的,下水道属于公共部分。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用,满意请采纳!
    2015-11-27 16:38:06
  • 小区哪些公共设施坏了由物业负责维修

    答:你好,房层的外墙,水电等小问题,还有小区的管理,和卫生。物业费是大头,还有就是上门时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望采纳!
    2015-11-26 18:14:14
  • 公共设施保证金交到物业上了,这笔钱还退吗?装修押金退还了。

    答:您好,您应该说的是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这笔钱是不可以退还的。有物业代收交到专门的维修基金账户里。你可以随时去银行查。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2015-11-24 18:02:19
  • 大学城公共租房投递点在哪里

    答:你好,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望采纳!
    2015-11-23 16:10:00
  • 阳台外墙渗水物业说不是公共部分不管

    答:您好,你可以投诉物业,即便不是公共部分,物业有也责任帮业主处理问题,只不过需要有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2015-11-23 16:06:25
  • 楼下小区公共水阀坏了,自来水直冒喷泉谁负责修?

    答:您好,属于公共设备,物业应该负责维修。 如果是人为损坏,就需要由责任方修理。望采纳,谢谢!
    2015-11-21 16:34:14
  • 听说色妆学校装修得还可以,可是学生住的地方都是集体宿舍,就连卫生间也是大家公共的

    答:你好,你的问题是什么?请详细描述清楚你的问题。望采纳!
    2015-11-20 14:28:07
  • 金地时代中心未来打造的公共会议室、企业厅都是免费享受的吗?

    答:您好,你们公司的会议室应该是在你们的承租的实际使用范围内,不属于公共面积,物业说的公共区域应该指的是各家公司都共有的区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摊面积”。虽然写字楼的的利用率就显示了公摊面积占你承租面积的比率,但是公摊面积的卫生和你实际办公区域的卫生还是有不同的人员负责的。你实际办公区域的卫生应该是由你公司人员负责。而如果你说的会议室是大型的,对外承租的那种,那卫生清洁费用应该已经包含在租用会议室的费用里了。望采纳谢谢
    2015-11-18 15:10:23
  • 西昌申请公共廉租房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您好,根据《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申请人除了必须是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求要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符合其中一条即可):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经久乡,北至安宁镇,西至太和镇)的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在城区工作满2年以上的本市新就业人员;非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办有流动人口暂住证并满3年),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西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的无房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详情可咨询当地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望采纳,谢谢!
    2015-11-17 18:43:10
  • 街道办房屋、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管理的确权依据是什么

    答:你好,土地确权后不能进行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也不能自由买卖,不过确土地确权后承包权可以继承。  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所以说,理论上农村集体土地就是不能转让的。  3、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里落户,那么是否允许子女承包还得村里讨论同意才行。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那么如果村里收回是要给补偿的。  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望采纳,谢谢。
    2015-11-16 15:45:11
  • 物业费的钱会进入公共维修资金吗

    答:你好,不会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专项资金,修缮公共区域的,物业费是给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望采纳
    2015-11-16 14:44:57
  • 房地产经销商能否把带有公共设施的房卖给客户吗

    答:你好,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对其管理和使用。开发商无权出租。具体法律《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望采纳,谢谢。
    2015-11-13 17:01:44
  • 公共烟筒被装修公式弄坏了,我的橱柜集成吊顶都装好的,这个损失怎么办,有懂法律的朋友帮忙支支招

    答:您好,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搜集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 ,望采纳谢谢
    2015-11-13 15:19:33
  • 小区内公共设施建设费已一次性交完停车的车位业主还要交租金吗

    答:您好,因为车位是你的物业,而车位的安全、卫生等管理工作是必须要由物业公司来做的,因此物业管理费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物业管理收费都是通过物价局审核批准的,只有不经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才是违法的。缴纳停车管理费与购买车位并不矛盾,前者是物业管理部门为维护车辆管理秩序而收取的费用,后者是业主一次性买断了使用权,可免交场地租金。望采纳谢谢
    2015-11-13 15:16:31
  • 我面临拆迁家里房子小,我父亲帮我哥哥审请公共产权房行吗?监护人能不能帮精神病人审请公共产权房啊

    答:您好 ,这是可以的。带好相关证件去公证处办理就好。希望对你有用,望采纳!
    2015-11-12 15:34:42
  • 怎么理解公共事业部门影响的下降

    答:您好,请查阅公共管理类的书籍,望采纳谢谢
    2015-11-05 14:44:28
  • 使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经营面积不大于多少的餐饮住宿公共娱乐场手绘民间博物馆

    答:你好,这个是没有限定的,只不过你要提前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望采纳
    2015-11-04 21:20:48
  • 小区公共停车位问题???

    答:你好,如果对物业的做法有意见的话是可以找物业负责人沟通的,如果沟通不行的话可以找房管局物业科。望采纳
    2015-11-03 13:56:29
  • 小区楼宇公共设备设施什么坏的频率高

    答:您好,小区公共设备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一般使用频率比较多的就坏的快了,比如说电梯或者水管等。望采纳,谢谢!
    2015-11-02 16:08:0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外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能在计算土地增税税时扣除吗

    答: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局。望采纳
    2015-11-02 15:47:11
  • 婚前的房子婚后多少年为公共财产

    答:您好,婚前房子无论多久 ,若是一方购买那永远都属于个人所有,除非以后另一方有加名。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2015-11-02 15: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