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独立房屋的门前是不是公共区

    答:你好,如果这块地归个人所有就不算是公共区域。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2015-10-30 18:44:20
  • 一楼房子外面的公共场所物业有何规定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望采纳谢谢
    2015-10-30 15:58:39
  • 开发商将公共阳台卖给业产合法吗

    答:您好,公共区域不能买卖。并且如果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还可能涉嫌欺诈。即使只是出让使用权也要其他业主同意。望采纳,谢谢!
    2015-10-28 17:40:29
  • 在专门生产学校,政府公共,房产的基础设施的公司(比如垃圾桶,健身设施,遮阳伞,景观花瓶等)做销售有

    暂无回答
    2015-10-27 15:42:29
  • 如果公共设施建在私人房屋,可以破坏吗

    答:你好,你的问题表述不清楚,公共设施建在私人房屋?请准确表述清楚你的问题。
    2015-10-27 15:28:24
  • 小区的公共用地杂草丛生可不可以种一菜

    答:您好,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要改变公共用地的形态、用途,应由业主们共同来决定。在小区内种菜,若是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则是违法行为。望采纳谢谢
    2015-10-27 13:33:24
  • 买房子公共部位多少和户型大小有没有关系

    答:你好,首先由纠正的是外墙中线的外侧属于公共部分。至于为什么,首先因为每个户型本质上是一样的,如果同一个户型在一栋楼里,没有理由中间户的公摊就比边户小,所以设定外墙属于公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对于公摊部分有一个不成文的说法,就是其实公摊就是一栋楼之所以能盖起来,所必须的部分,是为了让那些使用空间成立而附加的部分,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外墙的外侧算公摊是合理的。望采纳,谢谢。
    2015-10-26 21:10:13
  • 公共排设施建在业主花园内业主是否有权要求补偿

    答:你好,业主是有权利有求赔偿的,开发商赔偿后必须要有文字的协议,建议你向房管局的物业科投诉,或者起诉开发商,维护自己的权益。望采纳
    2015-10-24 20:23:57
  • 开发商把公共车位拆了怎么为权

    答: 根据《办法》,小区停车位分为配建和增设两种。配建停车位约定归全体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用的公共场地、道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均应当纳入配建停车位的范围。增设停车位则可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可以去停车场区域业主聚集,并拉起横幅。投诉法院望采纳,谢谢
    2015-10-24 18:54:15
  • 珠海市的房子30层以下楼房国家规定公共面积不超过百分之几合理

    答: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公摊计算公摊建筑面积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应以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一般来讲分摊面积是整栋楼的公用面积,当然房屋楼体的墙壁也在里面,带电梯的房子公摊相对大点。各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户套内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第1步:计算分摊系数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之和一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内建筑面积。也就是说,国家未对房屋的公摊面积做数字化的上下限要求。
    2015-10-24 15:51:49
  • 房地产公司有权利把小区公共区域买给个人吗

    答:开发商没有处分权,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当开发商把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卖出之后,就不再享有该小区范围内的任何权利了。假如开发商自己还保留部分房源供自己使用,或者还有部分尾房尚未售出,那也只能以业主的身份享有其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该“小花园”占地实际应为全体业主所共同共有。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望采纳,谢谢
    2015-10-23 19:50:27
  • 购房合同交完公共维修费才能打出来吗

    答:你好,购房合同是当时签了就有一份是属于业主自己的,而且备案时间有长短,一般是1-3个月,如果你是按揭的话,你签的合同应该是4-6份,其中一份为房管局备案,一份为银行备案,一份为业主,其他未开发商,当时首付交完,双方签字盖章就应该拿一份给业主,如果还没拿到合同,建议和开发商协商下具体原因,有必要是可以与当地房管局联系望采纳!
    2015-10-22 18:01:59
  • 业主交了物业费,另外还要交公共维修费吗

    答: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物业费无关,都是要交的。望采纳,谢谢!
    2015-10-22 14:46:01
  • 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长虹村土地征改工程

    答:你好,请详细描述清楚你的问题。
    2015-10-21 16:20:26
  • 哈市公共租凭住房每月租金多少

    答: 由于供应对象不同,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标准要高于廉租房。多数城市的租金以建设和运营成本为基础确定,并定期调整,但都低于市场租金,如北京市按同地段市场租金的80%收取,青岛、南京按70%—80%收取,重庆市按60%收取。具体情况要咨询哈尔滨住房保障局和房屋管理局。
    2015-10-21 14:00:19
  • 高湾明德小区公共部分维修费是多少

    答:你好,国家标准:维修费为25元——100元不等 高湾明德小区公共部分维修费是:35元/平方米左右,建议咨询售楼或是物业。望采纳!
    2015-10-20 18:23:20
  • 维修基金可以用在公共水管漏水造成的损失上吗

    答:这是不可以的哦。它可以维修公共用水管道,但是漏水损失的水费 是不可以的。其实你把管道维修好了 ,也就不会漏水了啊。
    2015-10-19 17:57:05
  • 物业服务中物业公共危险责任保险是指什么

    答:客观上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保险需求。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主要有以下作用: (1) 可以抵御意外不幸。在物业公司管辖的保险区域内,因物业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受害者迅速摆脱困境。 (2) 可以督促物业公司健全制度、完善服务。通过投保物业保险,可以帮助物业公司明确自己的经济赔偿责任,从而督促各物业公司定期检查所属设施的安全情况,为小区居民提供更为安全、舒适的环境。 (3) 可以促进社会稳定。通过投保物业保险,可以将因为物业公司的责任或某些无过错责任导致的管理纠纷减少,有效解决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望采纳
    2015-10-13 23:23:56
  • 公积金封存后影响公共租房的二次审验吗?

    答:你好,公积金封存后不会影响公共租房的二次审验,望采纳!
    2015-10-13 18:56:58
  • 物业可以用业主的公共收益搞消防演习吗

    答:可以,但是要公示让业主知道,由业主组成的监督小组签字同意望采纳谢谢
    2015-10-13 15:28:41
  • 建筑物的公共面积广告收入归谁

    答: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对这些公用资源的经营等问题需要业主共同决定,所有的收益由业主共同所有。
    2015-10-09 16:22:14
  • 物业将公共用地改成停车场,业主如何维权

    答:如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出售,不续租。如果规划不是车位,而是后来被改造成车位的,那么产权就属于全体业主,是否续租就应该由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不管6万元是租金还是购买款,都应该有个协议。如果是购买,业主可以转让。如果是租金,《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60年的租金明显违法。望采纳谢谢
    2015-10-09 16:14:52
  • 离婚房产问题:婚后购得一房,夫妻公共财产有6万,女方借9万,共付首付15万,与2013年购得56平

    答:你好,这个的话我建议你找个专门的律师咨询下,望采纳!
    2015-10-09 15:24:02
  • 购买商品房是否小区里的绿化和公共设施只属业主拥有

    答:你好,属于业主共有的,望采纳!
    2015-10-08 17:10:23
  • 物业把已经收费的公共面积再利用出租是否合理

    答:你好,不合理。物业已经收费的公共面积是业主共同分摊的面积及为业主共同使用的面积。
    2015-10-08 16: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