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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

tanqian
2021-01-14 11:52:24 | 楼盘网
文章摘要:宅基地不仅能够进行产权登记,还能进行确权,确权之后的宅基地更加的有保障,能够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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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的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10条的规定:农村与城市的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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