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施水资源费改税 6种情形除外

2018-01-05北方新报

内蒙古实施水资源费改税,6种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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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实施水资源费改税 6种情形除外

2018-01-05 09:07:26 /wp /北方新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内蒙古等9省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简称《实施办法》)。

内蒙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水资源费改税,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和用水行为,增强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强化资源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以下6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即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内蒙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对纳税人、征收对象、征税范围、税额标准、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纳税地点、征管措施、保障措施在内的9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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