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信息的通知

2019-07-13包头住房城建局

关于规范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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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信息的通知

2019-07-13 09:17:36 /wp /包头住房城建局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19〕297号)等文件要求,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缴存信息范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二、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三、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每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在职职工不得低于十八周岁,职工和所在单位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职工退休。

五、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六、单位在我中心登记的缴存公积金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必须是本单位对公账户,并确定是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缴费摘要应注明单位简称和缴费年月。

七、单位录用新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八、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九、单位和职工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或与我中心登记不符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十、单位应于每年7-9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同时对本单位信息全面清理核实,其中缴存基数一经核定,自当年7月至次年6月保持不变,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不再重新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标准,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个体缴存者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十一、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计算精确度以元为单位,见角进元,见分舍掉。

十二、单位应明确专职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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