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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已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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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即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
据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金统筹共济、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提高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全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2014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一个大病保险期限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后,个人负担的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将每年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2万元。当起付标准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期限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期限相同。
大病保险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统一政策标准、资金管理和业务经办流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将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权益,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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