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意见征集)

2021-07-29慈溪人民政府

近日,慈溪人民政府发布了“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慈溪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助、补偿等方面进行意见征集,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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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意见征集)

2021-07-29 10:30:55 /tanqian /慈溪人民政府

近日,慈溪人民政府发布了“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慈溪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助、补偿等方面进行意见征集,相关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补偿;中心城区范围外由镇(街道)房屋征收分中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4元拟定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其中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后,可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产权调换面积,其中增加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土地征收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增加补偿。

(五)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非住宅房屋为28%。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8%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配套的杂物间、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1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2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五)改变用途房屋经营补助

1.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1)对1990年4月1日后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补助=(被征收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经营年限系数。

经营年限系数的取值标准详见附件。

(2)对1990年4月1日后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非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助,中心城区范围内补助标准为工业为每平方米320元;办公和其他非住宅为每平方米280元。中心城区范围外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的60%-80%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2.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1)对1990年4月1日后、2010年10月1日前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前后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经营补助。

(2)对2010年10月1日后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给予经营补助。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不予补助。

3.实施上述1、2项规定的经营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取得与被征收房屋改变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执照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含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经计算,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每平方米400元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给予补助,改变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每平方米200元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

4.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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