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5、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去年10月,住建部等三部委出台政策,要求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9月21日,住建部发布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的相关细则,公积金缴存人要到异地贷款买房的,只要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书面证明即可。
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在重庆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但须由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注明查询公积金缴存明细的方式。 具体贷款条件为: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目前缴存状态正常;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③有购买自有住房的真实行为,且签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④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20%的自筹资金(二手房为30%);⑤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⑥愿意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住房置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