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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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012-10-18 14:48:49 /admin /www.loupan.com

一、 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二、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三、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被征用拆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五、 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六、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七、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1、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中证和建筑图纸;

2、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4、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5、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6、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7、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八、 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章 买 卖

九、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进倒把活动。

十、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十二、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十三、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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