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清水甲第
139万元/套
合同终止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80万元购买王某的房屋,并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王某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当天一次性付清。 后刘某发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双方遂另行约定:“由于王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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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80万元购买王某的房屋,并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王某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当天一次性付清。 后刘某发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双方遂另行约定:“由于王某违约,所收定金20万元返还刘某,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后刘某主张土地要求王某退40万元。 王某拒绝,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列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终止后能否主张土地。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 ”
本案,因王某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刘某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双方已协商一致终止原合同,由王某退还定金。 刘某此后便无权依据原合同约定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 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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