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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出售婚前房的钱买的婚后房还算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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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的郑先生将妻子叶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而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郑先生在婚后出卖婚前个人房产而另购的房屋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原告方代理律师、大连房地产律师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马文龙律师对此案件进行了解读。
案情梳理丈夫以妻子有婚外情为由提出离婚 对于婚后所购房产二人均有“贡献”
郑先生与叶女士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前,郑先生的父母拿出了28.9万元,还以儿子的名义贷款10万元,购买了沙河口区一套房子,房屋登记在郑先生名下。
2008年,夫妻俩看好了郑先生母亲的一套房子(军产房),于是,夫妻俩决定将现有的房子卖掉。 2008年5月,叶女士分三次提取了自己的公积金,共计45500元,用于偿还该套房子的商业贷款。 2008年11月,剩余的贷款被全部还清。随后,夫妻俩将这套房屋以82万元的价格卖掉,用64万元购买了郑先生母亲的那套房子,房屋登记人为郑先生。
然而,近一年来,郑先生觉得妻子有了婚外情,两人开始分居。去年9月,郑先生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叶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现有住房或卖房款。二人的分歧就在这套二人均有“贡献”的房产上。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该套房归郑先生个人所有 房产算不算共同财产成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查明事实后则认为,婚前,原告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沙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应该认定为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后郑先生将这套房屋卖掉,购买了母亲的一套房屋,可以认定新购买的这套房屋是郑先生出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款购买的,这是其个人财产的转换。郑先生父母在其婚前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虽然用叶女士的公积金偿还了部分贷款,但法院还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法规,认定这套房子是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郑先生个人所有。
律师解析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本案来说,虽然郑先生和叶女士购买的军产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买该房屋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来源于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和房屋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诉房屋只是郑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不同表现形态,并不能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应当认定为郑先生的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而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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