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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题问答(三)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贵阳晚报楼视界与贵阳楼市网微信2月21日进行了解读,刊发后读者网友反响热烈。纷纷通过电话或者贵阳楼市网微信留言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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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贵阳晚报楼视界与贵阳楼市网微信2月21日进行了解读,刊发后读者网友反响热烈。纷纷通过电话或者贵阳楼市网微信留言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记者对读者网友的留言进行了梳理归纳,整理出20多个关注度高的问题,就这些问题采访了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本报以问答方式陆续刊登出来,希望对广大市民理解把握《办法》有帮助。今日刊登第三部分。
7、购房者维修资金交存票据丢失,还可以查询吗?怎样查询?
答:可以查询。遗失《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业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购房证明相关材料(例如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网签合同备案表、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到所购房辖区的专户银行维修资金专柜办理查询。
8、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商自己持有的物业需要交存吗?
答:维修资金归集对象为全体业主,开发商自持物业则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故需要交存。
9、未按照办法规定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或者被征收(拆迁)人?
答:为维护主动交存维修资金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小区交付使用质量保修期满后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维护,住建部、财政部2008年第165号令以及新《办法》均明确业主应交存所拥有商品房屋的维修资金,否则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或被征收(拆迁)人。
本报记者;商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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