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管局:尚未出售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 自10月起施行

2021-10-03观点地产网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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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管局:尚未出售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 自10月起施行

2021-10-03 18:08:13 /jrx /观点地产网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观点地产网讯:9月27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规定》指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在小区停车位分配上,《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规定》指出,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出租车位产权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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