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新政: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 离婚贷款次数明确

2020-08-10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个贷率)持续高位运行,截止2020年6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105.13%。为深入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保证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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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积金新政: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 离婚贷款次数明确

2020-08-10 15:48:31 /haiyan01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关于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职工:

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个贷率)持续高位运行,截止2020年6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105.13%。为深入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保证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完善。

一、完善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

贷款额度实行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贷款额度在不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贷能力系数”为0.5。

二、明确对婚姻状况变化后家庭贷款次数的认定

婚姻状况的变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三、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本通知自2020年9月7日起执行。为保证政策的衔接,2020年8月8日前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仍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9月7日(含)之后办理网签备案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过渡期内(2020年8月8日-9月6日)办理网签备案的,可自行选择。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附解读:

《关于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20年9月7日起执行。为便于缴存职工对政策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的理解、掌握,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住建部、国家质检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房住不炒”的定位,最大限度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完善。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三条。

(一)关于完善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一是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中规定的“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因此,我市贷款额度在与还款能力挂钩的基础上,同步增加缴存余额一定倍数的计算方式。二是体现公积金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需要,在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一定倍数计算的同时,按缴存年限设定相应倍数,进一步体现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的匹配,提高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引导缴存单位及个人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三是根据各地普遍经验,结合我市贷款流动性风险以及贷款政策平稳可持续发展需要,我市倍数定为按缴存时间分为10、15、20倍三档。同时兼顾低收入、低龄群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需求,对职工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二)关于明确对婚姻状况变化后家庭贷款次数的认定问题,根据建设部相关规定,不得对缴存职工家庭发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存在部分缴存职工家庭利用婚姻状况的变化达到超次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苗头,为维护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公平性,防止职工家庭通过婚姻状况的变化规避“不得对缴存职工家庭发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政策规定,故明确婚姻状况变化后对家庭贷款次数的认定。

三、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第一条“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的规定,从我市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出发,将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经测算,在公积金贷款总额55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的情况下,住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为30年,每月还款额由3119.58元降为2393.63元,月均还款额减少近726元,通过延长贷款期限即减轻借款人还贷压力,同时可降低贷款逾期风险的发生。

三、举例:

(一)、贷款额度的确定

例1: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缴存基数分别为1850,2000元,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分别为15000,5000元,连续缴存时间分别年2年以上和1年以内,借款人30岁。

(一)2020年8月8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

在8月8日以后申请贷款时,仍按原政策执行,按原方式计算实际贷款额度。(1850+2000)*0.5*12*20=462000元。

最终实际贷款额度为46.2万,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

(二)2020年9月7日(含)之后办理网签备案。

按新政策规定执行,以双挂钩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1850+2000)*0.5*12*30=693000元;

b=(15000*20+10000(不足1万按1万计算)*10)=400000元。

最后实际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

(三)过渡期内(2020年8月8日-9月6日)办理网签备案。申请贷款时,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选择1、2两种情形确定实际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

按原政策申请:实际贷款额度贷度为46.2万,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

按新政策申请:实际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需在9月7日以后申请贷款。

例2: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缴存基数分别为2585,2000元,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分别为15000,23000元,连续缴存时间均为2年以上,借款人30岁。

(一)2020年8月8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

在8月8日以后申请贷款时,仍按原政策执行,在不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按原方式计算实际贷款额度。a=(2585+2000)*0.5*12*20=550200元。

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最终实际贷款额度为55万,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

(二)2020年9月7日(含)之后办理网签备案。

按新政策规定执行,以双挂钩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2585+2000)*0.5*12*30=825300元;

b=(15000*20+13000*20)=560000元。

最后实际贷款额度为5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

(三)过渡期内(2020年8月8日-9月6日)办理网签备案。申请贷款时,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选择1、2两种情形确定实际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

按原政策申请:实际贷款额度贷度为55万,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

按新政策申请:实际贷款额度为5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需在9月7日以后申办贷款。

(二)贷款次数的认定

例1:小刚和小兰原单身时,其中小刚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已结清,现婚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

例2:小刚、小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认定。小刚、小兰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房产归属一方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认定。

例3:小刚、小兰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婚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例4:小刚、小兰在婚姻存续期间已使用过二次公积金贷款,现离异后任意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参考价格:参考均价9000元/㎡

楼盘地址:海盐县盐沈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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