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批先建、未批先占如何处罚?

2018-12-15网络整理

近年来,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各地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是只增不减,虽然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儿,但也因此不能盲目的拆迁,没有后顾之忧的拆迁。特别是未批先建、未批先占的这类人大有存在,对未批先建、未批先占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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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批先建、未批先占如何处罚?

2018-12-15 13:49:50 /pengjingfang /网络整理

近年来,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各地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是只增不减,虽然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儿,但也因此不能盲目的拆迁,没有后顾之忧的拆迁。特别是未批先建、未批先占的这类人大有存在,对未批先建、未批先占如何处罚?

前不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在2018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上表示,当前我国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摒弃急功近利和大拆大建,注重“绣花”功夫,突出地方特色和人居环境的改造。要改变城市建设的拆迁文化,让城市留住不断有历史积累变迁的痕迹,留住体现城市品质的载体和要素。并且更加注重城市建成区存量的改造和提升,注重修补、修复、提升,注重微改造、小动作,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加强与市民面对面的沟通、协商、服务,让居民从技术上、方法上介入,增加居民的获得感。

在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批复中指出:“加强老城和‘三山五园’整体保护,老城不能再拆,通过腾退、恢复性修建,做到应保尽保。”

大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在大拆迁预期下,房屋交易停滞,基于房屋产权的“统规自建、流水不腐”机制失灵,老城房屋陷入整体性失养。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

1、租房问题存在争议。

2、私有四合院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年提出“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1995年又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对这类土地的使用权未予确认、登记,相关部门认为其属无偿划拨,在旧城改造中可以无偿收回,而四合院所有人认为当初是连房带院一块儿购买的,理应享有整个院落的土地使用权,致使争议不断。

3、大量直管公房没有得到有效管理,私搭乱建、人户分离、违法转租转借等问题普遍存在。

4、住房保障长期滞后,低收入居民得不到及时救济。

5、对老城执行的是拆除改造政策,被划入危改区的房屋产权及户口一律冻结,市场交易停止。而没有被划入危房改造区的房屋,在大拆迁的情况下,无人敢修,无人敢买。房屋交易租赁停摆,意味着新陈代谢停止,老城不能呼吸,房屋质量急剧恶化。

大拆大建只会让更多的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遭受合法权益被侵害。实践过程中,当地很多拆迁方通常都会打着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违等旗号来促进拆迁。对此在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之下,很多人为了节省成本、谋取私利等侥幸心理对法律法规是视而不见,也就由此出现了未批先建、未批先占等情况。

对未批先建的处罚

对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也就是说只有在获取了这两种批文之后,才能开始征收行为,实践中没有获取征地批复就开始动工占地、强拆被拆迁人房屋的情况是履见不鲜,这无疑是违法行为。

对于这种违法占地强行占地的情况在今年3月份相关部门下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中规定了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等等。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国有土地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及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而征收集体土地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本向的补偿,其中主要有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偿助、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其次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拆一还一,坚守先补偿后搬迁。

依据土地征收法律,这种未批先建、未批先占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故大家不要盲目采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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