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九江这个片区即将拆迁! 补偿方案已出炉

2021-12-07九江楼盘网

摘要:刚刚,九江市经济开发区网站发布了《关于七里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老九瑞路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公告》,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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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九江这个片区即将拆迁! 补偿方案已出炉

2021-12-07 17:09:17 /jjoyl /九江楼盘网

刚刚,九江市经济开发区网站发布了《关于七里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老九瑞路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公告》,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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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老九瑞路周边地块)

一、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征收范围为抗洪大道以西、老九瑞路以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七里湖街道辖区范围内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九江分院、九江船员培训中心、铁路宿舍等地块,涉及赛城湖管理处辖区范围内地块,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房屋(房改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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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位置示意图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具体事务委托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征收部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环保局。

实施单位:七里湖街道办事处、赛城湖管理处。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城市建设,完善功能配套,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促进经开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征收期限、签约地点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签约地点:项目范围内所设办公地点(政策宣传咨询处)。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产权人。

四、征收原则

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征收方式

(一)征收体制

1.征收主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具体事务委托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2.征收部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环保局(以下简称区建设环保局)。

3.实施单位:七里湖街道办事处、赛城湖管理处。

(二)征收测绘、评估、拆除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选定委托的测绘机构对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进行测绘。被征收人或者实施单位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测绘机构申请复核测绘。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对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九房字【2018】23号)等文件规定选定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或者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选定委托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拆除施工企业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三)征收实施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合法评估结果、测绘认定结果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及共性问题处理意见等与被征收产权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资金拨付方法

根据与被征收产权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银行存折,并向被征收产权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产权人凭存折到相应银行支取补偿款。

七、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6]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同时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一)货币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结构、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基准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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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同一规划区内属唯一住房的,按照36㎡建筑面积结算。

2.简易结构按《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计算搬迁费、装修费。

3.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等,但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工业(综合)用地的,一律按办公(生产性企业)用房处理。

住宅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厂房、车间、仓储、宿舍,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4.模拟房改政策:只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承租人家庭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同意,被征收人按评估总价扣除模拟房改购买产权应支付价款及相关费用剩余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5.国有土地上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屋评估基准价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是指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以依法登记的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按照就近面积套户型的原则。

还房安置点:汽车城安置小区沿浔安置小区现房。

安置户型:按公布的房源面积表为准。       

2.结算方式:

(1)征收户按1﹕1比例等面积结算,增加的面积不找成新差、结构差、楼层差等差价。

(2)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2500元/㎡购买,10㎡以上按安置房市场价5580元/㎡购买。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确定的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同时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4)所有产权调换房屋不计成新差、楼层差,只计算结构差。房屋结构差价:土木--砖木190元/㎡、砖木--砖混182元/㎡、砖混--框架140元/㎡。结构差在结算时一并缴纳。

3.分户后只享受一次超面积优惠购买政策。

4.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36㎡结算方式

被征收个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同一城区属唯一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不结算差价。超面积购买小于14㎡以内(含14㎡)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2500元/㎡购买,14㎡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5580元/㎡购买。

(三)其他

1.产权调换的选房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结合安置房的户型按照先签协议先交钥匙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安置房。

2.产权证处理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所有权证回收后加盖《房屋已征收章》,交实施单位集中统一到发证部门注销。

八、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货币补偿奖励

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房屋总价值评估价的25%货币安置奖,非住宅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厂房、车间、仓储、宿舍等不享受该项奖励,简易结构、未建成达到居住功能的房屋、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

(二)被征收户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7日内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申请保障住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轮候。

(三)其他奖励补助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对按期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6000元搬迁进度奖励。

九、其它补偿

(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7元/㎡计算,不足600元/次·户的补足600元/次·户;非住宅按8元/㎡计算。对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均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含“住改非”)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计算,被征收房屋不足60㎡的按60㎡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机器设备、物资搬迁等费用按照国家短途运输标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执行(见附表)。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恢复了被征收人原有的有线电视、通讯、宽带、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不予补偿。还房协议约定的新增设施,由被征收人承担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有线电视、通讯、宽带、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拆迁,其安装的费用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条件及标准

1.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条件

因征收非住宅造成被征收产权人停产停业而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符合以下条件,即:

(1)被征收房屋具有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营业面积评估总价值的4%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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