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玲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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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一户多宅”普遍存在,合法处理是关键
从2013年1月31号中央下发一号文件开始至2018年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接近尾声,虽然我国宅基地的基本政策是“一户一宅”,但“一户多宅”的现象在农村还是普遍存在的。对于“一户多宅”,国家有统一政策作指导,由于宅基地情况的复杂性,各地方政府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有不同之处,我这里要说的是全国普遍适合的一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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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月31号中央下发一号文件开始至2018年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接近尾声,虽然我国宅基地的基本政策是“一户一宅”,但“一户多宅”的现象在农村还是普遍存在的。对于“一户多宅”,国家有统一政策作指导,由于宅基地情况的复杂性,各地方政府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有不同之处,我这里要说的是全国普遍适合的一些政策。
一、继承方式。本村村民已合法申请宅基地后,因父母或其它近亲属去世合法继承的房屋,是可以确权登记的;非本村村民在户口转出之前已合法拥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继承方式获取的房屋也是可以确权登记。
二、合法买卖。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本村村民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后,由于各地宅基地申请日趋严格或因建房成本大等原因,合法买卖本村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确权登记的;第二、在土地确权以前,由于土地政策相对比较宽松,农村买卖宅基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本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后,通过“请村民作证、写买卖文书”等方式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经公示无异议后也可以确权登记。
三、总面积不超当地标准。本村村民随拥有两处或多处宅基地,各处宅基地面积的总合不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总合,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确权登记的。
四、其它情况。由于各地政策的差异,对一户多宅的认定会存在不同,情况复杂公示无异议的也可确权登记。
一、老宅翻新。老宅翻新是有条件限制的,包括:首先,户主仍属于本村村民;其次,翻新后宅基地使用面积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比如河北省有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的规定等,超过部分村集体有权收回的。对于,不居住或超过当地标准的房屋,村民只能维修,不能翻新,房屋自然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统一调配。
二、合法买卖。这里所指合法买卖,涉及买方需满足一些基本条件,比如买方为本村集体成员且满18岁,满足分户条件或者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等条件,这是现行土地政策硬性规定,一些违规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村民A已拥有宅基地且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村民B想出卖多余老宅,依靠过去“请村民作证、写买卖文书”的方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房屋出租。上面已经阐述,超过规定面积的房屋是不能翻新的,只能维修养护。农村人可能都知道,房屋只要有人居住,它是不会轻易倒塌的,针对这点可选择低价出租房屋或可免费提供他人居住,等待以后宅基地政策调整。
四、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有偿退出对于大部分农村来说还比较遥远,但也是土地政策的一个大趋势,截止2018年底,全国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共腾退宅基地14万户、8.4万亩。
宅基地有偿退出
“三权分置”试点工作的开展,2018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山东17个县试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包括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试点后买卖双方都会体现在不动产资格证书上,其中卖方为资格权拥有者,买方为使用权拥有者,对于“一宅多户”买卖办理产权证书有积极的作用;另外,农房产权抵押也可为老百姓创业提供一定的贷款支持,为乡村振兴策略的实施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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