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人才落户办事指南!附落户新政策4大亮点

2024-03-20昆山人才网

近期,苏州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15号)。同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将配套制定《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政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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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人才落户办事指南!附落户新政策4大亮点

2024-03-20 10:45:40 /zhenzhen /昆山人才网

近期

教育局调整了昆山入学政策

很多粉丝在后台咨询

“昆山落户怎么申请?”

“最新落户政策是什么样的?”

“外地人如何落户昆山?”

……

昆山人才落户办事指南!

在收集了小伙伴们的问题后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最新2024年1月1日施行的

《苏州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一起来看看吧~

近期,苏州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15号)。同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将配套制定《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政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咨询电话:0512-57863087

已经正式实行的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相较于原有的人才落户政策

“新”在哪?

⭐ “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扩大

⭐ 社保缴费年限缩短、年龄放宽

⭐ 长三角社保缴纳累计认可

⭐ 申报审核流程简化

落户政策4大亮点

亮点一

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扩大

针对有来苏就业意愿但尚未在苏就业的群体,苏州在2020年版人才落户政策推出了“先落户后就业”。此次调整将“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进一步放宽至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和技师。

1.学历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人员即可“先落户后就业”。

2.专业技术人才:从高级职称放宽至中级职称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3.技能人才:把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及以上且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人员纳入“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

咨询电话:0512-57863087

亮点二

社保缴费年限缩短、年龄放宽

❖ 1.大专学历人才社保缴费年限、年龄放宽: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将社保缴纳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1个月;对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将年龄条件放宽到45周岁。

❖2.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的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社保缴费年限、年龄放宽:

年龄条件从35周岁放宽至40周岁,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3个月。

咨询电话:0512-57863087



亮点三

长三角社保缴纳累计认可

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长三角区域社保缴纳累计认可: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咨询电话:0512-57863087

亮点四

申报审核流程简化

通过压减申报材料、简化申报流程,进一步推进人才落户服务提质增效。

具体为:

1.对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

2.对在苏就业人员,可选择本人或所在单位进行申请;

3.取消拟落户对象公示等环节。

最新版《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向上滑动阅览

办法中明确写出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如果有特殊情况请咨询昆保网相关工作人员哦需要办理落户的伙伴们

办理落户少走弯路

大家可以了解

符合条件的小伙伴可以准备材料了哦

昆山人才落户办理条件

【办理依据】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规〔202〕 号)(以下简称《细则》)

【办理条件】

符合《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以下人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 35 周岁但不超过 45 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 6 个月。学历人才所获国(境)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 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 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二)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咨询电话:0512-57863087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级(高级技师)及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受理机构】

符合《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 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向所在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二)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但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三)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向拟落户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咨询电话:0512-57863087

【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准入类材料

(一)依学历、学位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1.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者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如落户至人才中心集体户的请提交无房证明。

(二)依职称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1.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及对应的职称申报表或者批文;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当前最新施行的目录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9〕183号);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在苏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

3.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如落户至人才中心集体户的请提交无房证明(可下载”苏易登"APP申请)。

(三)依职业技能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1.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当前最新施行的目录为《关于公布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的通知》苏人保职〔2023〕37号);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在苏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

3.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可下载”鹿路通"APP申请,也可向居住地或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4.如落户至人才中心集体户的请提交无房证明(可下载"苏易登"APP申请)。

上述材料中,长三角区域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社保部门出具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下载且具备验证功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江苏省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

5.咨询电话:0512-57863087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持苏州市签发居住证满一年在苏州暂住人员可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公众号办理)。

诚信承诺书为系统内部查看确认。

二、人事档案材料

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可以在其落户手续办结后,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户口迁移类材料

(一)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二)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投靠双方身份证件、户籍材料、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可下载"苏易登"APP申请);以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单位集体户首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可下载"苏易登"APP申请)。

(四)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

注:

1.提交申请时,身份证件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可免于提交。

2.以上材料中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分别为:

· 身份证件是指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 户籍材料是指居民户口簿或者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童的材料。

· 咨询电话:0512-57863087

· 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

· 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材料、户籍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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