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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发布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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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申请人最高月收入不超过2066元
1.户籍要求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收入、资产要求
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
一人户低于24795元(即人均月收入2066元);
二人户低于45458元(即人均月收入1894元);
三人户低于61989元(即人均月收入1721元);
四人及以上家庭低于74388元(即人均月收入1550元)。
家庭资产净值标准:
一人户低于13万元;
二人户低于24万元;
三人户低于33万元;
四人及以上家庭低于44万元。
3.住房要求
(1)住房困难标准
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2)房产变动情况要求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3)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要求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附:
广州廉租房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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