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 他的婚前房产能归我吗?

2017-09-07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结婚才一个月,妻子便被告知丈夫有婚外情,断然离婚又可能面临居无定所的窘境,如何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增城区妇联在处理该求助过程中,通过律师指引,女子最终获得丈夫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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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 他的婚前房产能归我吗?

2017-09-07 08:48:53 /网络整理 /信息时报

【以下信息来源“信息时报”,由楼盘网于2017-09-07 08:48:53整理提供】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结婚才一个月,妻子便被告知丈夫有婚外情,断然离婚又可能面临居无定所的窘境,如何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增城区妇联在处理该求助过程中,通过律师指引,女子最终获得丈夫婚前所购房产。

新婚得知他有外遇

万般无奈求助妇联

据了解,阿雪与阿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在两人认识前,阿旺已经离过一次婚,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才一个月,阿旺就告诉阿雪其在外面有第三者,且第三者还怀了他的孩子。两人每次谈及此事时,阿旺不仅没有半点悔意,还常对阿雪恶言相向,甚至还拳打脚踢。为此,阿雪曾多次报警,并经检验为轻微伤。

面对丈夫的恶劣行径,阿雪无奈之下前来广州市增城区妇联求助。增城区妇联指派妇联法律顾问何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何律师解答,由于阿旺长期在外有婚外情且对阿雪实施家暴,因此构成了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对于财产问题,由于阿旺名下房产是婚前购置,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婚内两人达成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且办理过户手续,则可以改变房产的归属。

阿雪听后若有所思。半年后,阿雪再次来到区妇联,表示其已与阿旺就其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达成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目前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好转,并向妇联工作人员表明要起诉离婚,希望何律师能帮助代理诉讼离婚事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签财产协议获房产

2011年5月阿雪向增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阿旺拒不承认其对阿雪实施家暴,也不承认有婚外情,并认为涉案房屋是其婚前财产,是阿雪之前不断纠缠才过户至阿雪名下的,并且当时是以不离婚作为条件的。何律师就此据理力争,认为婚后双方是以财产协议书的方式将阿旺的婚前房产赠与阿雪,并且该房产已经过户至阿雪名下,法院不应对此进行处理,更不应判决归阿旺所有。

2011年11月,增城区法院判决准予阿雪、阿旺离婚,并基于阿旺婚外情及家庭暴力行为,判决被告阿旺赔偿阿雪2万元。至于涉案房产,法院未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后阿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2年6月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产协议书》,因自知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于2012年8月申请撤诉。此后,阿旺还不死心,要求将涉案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因其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法院驳回。历时2年,阿雪最终不但得以诉讼离婚,还取得了阿旺婚前房产的所有权,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遭受侵害,妇女要积极维权

据不完全统计,仅增城区每年约有300多名的妇女以不同形式到区妇联信访,其中相当部分的情形和阿雪差不多,都是丈夫有家庭暴力以及婚外情。对此,有些妇女选择忍气吞声为了维持所谓家庭的完整性,在痛苦中熬日子;有些妇女毅然选择离婚,然而由于房产是丈夫婚前购买,离婚时无法要求分割房产,而失去了固定的住所,生活得不到保障。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例中的妻子正是通过利用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通过书面协议并过户的形式将丈夫的婚前房产转变为了其个人财产。

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和借鉴作用,同时也启示了其他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妇女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一味地忍气吞声或者一味地哭诉,要积极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懂得及时寻求妇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帮助,并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采取理性、科学的策略,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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