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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租房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条件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2、引进人才3、新就业及技术类无房职工4、在本市稳定就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2.初审公示3.审核公示4.核准登记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其它回答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二、面向人才群体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1、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2、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1、2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申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其住房情况必须满足:在宁波市区(包括镇海、北仑、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且已取得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3.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4.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6493元(中等偏下收入应大于等于26493元,小于44155元)。   (二)引进人才。单位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为我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包括以下三类对象: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2已实行人事代理的本科生或具有中级(含技师)职称人员;3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其他人才)   2.已与区属企业(区政府性投资公司除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引进人才不能同时享受各类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三)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含优秀农民工及相当于此类荣誉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镇海区公安分局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连续在镇海区居住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区流管办认定,综合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区流管办根据实际申请情况认定)。

下列四类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我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申请租赁补贴的人均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和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且已取得本区常住户口;   2.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含自主创业);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引进人才:   1.鄞州区依法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在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参照宁波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连续6个月的个税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2.鄞州区事业单位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教育系统市级及以上名教师、特级教师(其中外省调入的人员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区级及以上“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财产核定按《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文件执行。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在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