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弹出

频道导航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其它回答

一般政府于开发商之间会有一个约定,合同之类的东西,上面会约定由谁去拆迁,正常情况下,是由政府进行拆迁工作,因为开发商进行的话,难度会很大,住户要谈判一般应该是找政府的相关部门,看你是要钱还是要开发商的新房子了。拆迁指挥部应该无法为你提供任何有效的担保,那只是个临时设置的机构,甚至连机构都算不上,只能算个办公室而已,应该按照拆迁通知上的说明找到相关的部门。政府不得作为拆迁人,因拆迁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政府来拆迁的话,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公司来承担。但指挥部一般都由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名义上是某某公司在实施拆迁工作,实际上是政府在操作。

"开发商以一定价格向政府购买一定范围的净地使用权"“净地使用权”拆迁成本就是政府负担了,拆迁人是政府,拆迁通告上会写明拆迁人具体是什么部门(比如XX区交通局、XX街道办)或政府底下的什么公司(比如土地开发总公司之类的)。政府做为拆迁人可以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工作。拆迁公司为拆迁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