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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调整沙县廉租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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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沙县廉租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沙县廉租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廉租房租金以人均15平方米为标准(建筑面积),15平方米部分1元/平方米,15平方米以上部分2元/平方米。
2.低保户按程序审批后给予租金减半收取,低保户并有残疾(二级以上)的或当年患病住院个人承担费用3000元及以上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医保中心证明的,按程序审批后给予免除租金。
3.普通廉租住房租户当年患病住院个人承担费用5000元及以上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医保中心证明的,按程序审批后给予免除租金。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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