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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新昌:发布一则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实施办法
据了解,4月23日,绍兴市新昌县发布一则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对象为新昌县域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拆改项目,选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搬迁)人。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详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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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4月23日,绍兴市新昌县发布一则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对象为新昌县域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拆改项目,选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搬迁)人。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详细的情况。
据了解,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时,可申请实行房票安置。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简称房票,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明确的签约腾空截止日起十二个月内凭房票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到符合相关要求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住宅房用于安置。另外,房票的使用期限,原则为征收公告明确的签约腾空截止日起十二个月内;被征收人确需延长房票使用期限的,由其本人书面申请,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但延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被征收人申请房票安置的,原则上按照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国有土地上的给予35%奖励(集体土地上的给予30%奖励),计入房票。
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可凭《补偿协议》和房票按以下情况转换成货币:
1、如未使用房票,按《补偿协议》金额(减去预领款项金额)予以转换。
2、如已使用房票仍有剩余,剩余部分扣除房票奖励的相应部分后,以现金结算。
3、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需在30个工作日内与被征收人完成结算。
此外,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置新建商品房,商品房销售金额大于房票中所注明的安置补偿款总额,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如涉及多套房屋,则优先保证首套房结算)。
此外,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在办理房产权证时,房屋购置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结算部分金额给予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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