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实是考验人性

2018-03-15奥一网

几天前,南都报道了借名买房的夏小姐陷入纠纷的案例,目前她所借用购房资格的公司及法人代表已经失联,涉事的房产也处于查封状态。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夏小姐“规避政策存在过错,应当对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产生的不利后果有所预见,对房产未能及时过户的后果应该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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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实是考验人性

2018-03-15 09:43:07 /wyjadmin /奥一网

几天前,南都报道了借名买房的夏小姐陷入纠纷的案例,目前她所借用购房资格的公司及法人代表已经失联,涉事的房产也处于查封状态。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夏小姐“规避政策存在过错,应当对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产生的不利后果有所预见,对房产未能及时过户的后果应该自行承担”。

    对这一说法,夏小姐和她所委托的律师都不甚认同。以笔者角度来看,从中可以解读出两层意思:一、规避政策这一行为存在过错,且这一过错是法院作出判决时的参考因素;二、对于借名买房,当事人应该预知其风险、承担其后果,无法寻求相关法律的支持(至少在这次诉讼中是如此)。

    笔者认为,仅论“借名买房”这一行为,确属规避政策无误,但是否能够直接断定这一行为“有错”?正如此前有律师指出,借名买房本质上并没有冲击限购政策,因为它仍然是让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或机构购房,并未突破调控层面设置的规定红线。如果借名买房操作合法,它就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处置购房资格和财产资源的交易。

    不过,当我们强调借名买房这一行为是“自愿交易”时,恐怕“自知风险、自担后果”的说法也不无道理了。普通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除非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否则必然涉及或财或货的交易风险。即便是钱货两讫,也会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

    但以笔者理解,风险和后果固然是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一部分(甚至可能是一大部分),但也应当为双方保留有法律途径,用以解决最终争端、维护自身权益。至于最后是否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作出当事人期望的判决,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无论案例中的判决是否能够说服当事人,但其传达出的意旨却可以供许多借名买房者参考。要注意的是,不唯购房者会陷入侵吞房产的全套,出借购房资格的人也可能因此背上难以承担的债务。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每当视野中出现借名买房生纠纷的案例,人们往往会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或是声讨谴责失信者,开展道德审判。然而,人性从来都是经不起考验的,只是这一点如今恐怕尚未为全社会所熟知。马克思说过:“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在高昂的利益、巨大的诱惑面前,人性相比资本又会“靠谱”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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