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婚前买房归谁 父母出资怎么算

2016-05-09南国今报

婚前买的房,离婚后房子是否还是自己的?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多,涉及房屋产权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也随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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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婚前买房归谁 父母出资怎么算
话题:婚前买房归谁 父母出资怎么算

2016-05-09 17:10:30 /fengpeipei /南国今报

婚前买的房,离婚后房子是否还是自己的?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多,涉及房屋产权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也随之出现。那么,夫妻离婚后房屋究竟应当归谁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柳州市部分城区法院的法官,法官通过案例介绍了4种情况,希望给市民们带来一定的提醒和帮助。

案例一:

婚前自己买房

2011年6月,廖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同在柳州的女友韦某。半年后,32岁的廖某用自己打工十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同年12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廖某对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廖一人。时至2015年1月,因彼此性格不合、分歧严重,导致感情破裂,廖、韦离婚。由于韦某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必须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李则坚决反对,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廖某一人所有。

法官说法:房屋所有权的确定,不仅要看何时获取产权凭证,更要看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廖先生已在婚前购买讼争房屋,且所花费的全部是个人所得,也就意味着其婚前便具备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婚后领取房产证也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形式上的证明。因此,女方不能因产权登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就要求获得共有权。

案例二:

婚后收入购买

覃某与女友张某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后,次年两人生育一子,张则一直在家照顾小孩,全家的收入一直由覃某经营一间建材批发店维持。2014年2月,覃某在柳南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15年3月,夫妻离婚,张某提出上诉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覃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张一直在家没有任何收入,购房款全部来自其一人所赚,因此,该房应归其个人所有。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两人共有,覃某获得房屋,但要支付27万给张某。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已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或者法律已明确规定归个人所有以外的全部财产。而《婚姻法》第17条第(二)项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正因为讼争房屋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来源于经营收入,而彼此并未以书面约定该房屋只归覃某所有,加之不属《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决定了只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三:

一方父母出资

陈某与李某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几个月后,女方李某的父母出资50余万元为李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在房产登记时确定为李某所有,陈、李两人此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谁知,2014年12月,由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且陈某沾染上赌博的恶习,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房屋。但陈某称房屋为婚后所得,自己也应有一份。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一人所有。

法官说法:《〈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正因为李某父母已经言明房屋只是赠与给女儿一人,决定了当属对李某一方的赠与。

案例四:

婚后一起还款

2013年5月,曾某在支付首付款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1月,曾某与女友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一起在该房居住。此后的月供均由双方共同负担。2015年4月,因夫妻双方关系无法维持,双方均同意分手,可就房屋应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曾某认为应当归自己所有,女方则坚持一人一半。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曾所有,自行偿还贷款,但应向女方给予一定补偿。

法官说法:《〈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曾某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富偿还贷款,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曾某应当给予女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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