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打造城市文明亮丽底色 “广场舞”扰民最高罚500元

2019-03-30北方网

今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针对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有损城市形象、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极不相称、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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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打造城市文明亮丽底色 “广场舞”扰民最高罚500元

2019-03-30 15:53:10 /douzhizheng /北方网

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广场舞”扰民最高罚500元

今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针对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有损城市形象、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极不相称、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按照地方立法权限,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针对本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最高额度设定处罚;对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立足本市实际,设定处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

针对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该条例主要从着装礼仪、遵守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对公共场所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规定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交通出行的行为规范,该条例主要从文明驾驶、行人文明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公交和出租车文明运营等方面作出规定。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行人跨越护栏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对驾驶机动车违规鸣喇叭,违规变道、掉头,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不按照规定停车,行车过程中向车外抛物等行为,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不文明行为将与个人信用挂钩

即将施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本市创新治理方式,完善治理机制,丰富治理手段,将不文明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促使个人加强自我约束,来有效抵制不文明行为,倡导文明行为。根据条例,对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乱扔垃圾或者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等行为,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对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法治市推动文明习惯养成

违规饲养烈性犬没收犬只罚五千

本市施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进一步提升本市的城市文明程度、文化品位。“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的具体举措。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一小切口,解决的是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的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

在社区生活的行为规范方面,该条例主要从邻里和睦、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文明养犬、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管理好所养犬只,避免干扰他人生活。对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对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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