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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物业服务不到位,就可以拒交物业费?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就可以拒交物业费?昨天,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9个涉及房屋买卖纠纷、物业纠纷、消费纠纷的民生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案例最多。法官以案说法,分析了解决这些民事纠纷的司法途径,也为行业规范作出法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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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就可以拒交物业费?昨天,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9个涉及房屋买卖纠纷、物业纠纷、消费纠纷的民生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案例最多。法官以案说法,分析了解决这些民事纠纷的司法途径,也为行业规范作出法律注解。
2009年6月,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业主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但章某某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18418元。佳园公司催缴未果诉至法院。章某某辩称,其之前一直按约交纳物业费,但从2013年起,佳园公司管理不到位,存在整体环境脏乱差、小区内乱搭建现象严重、门卫服务差等情况,其受到多次他人的侵扰才拒绝交费。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物业管理的确存在一定瑕疵,遂判定物业费应该“打折”,按照80%的比例向业主收取。
无独有偶。2010年6月,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与业主夏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但夏某某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6300元。德良公司遂诉至法院。对此,夏某某同样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法院审理查明,夏某某反映房屋存在问题后,德良公司及时查看现场,并及时向开发商书面反映,催促处理,已经履行其相应义务。另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小区业主满意度调查统计情况》显示,对该公司物业管理工作表示“满意”、“很满意”、“基本满意”的占调查总数的98%。故法院判决夏某某支付德良公司物业服务费6300元、滞纳金567元。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潘华明说,物业服务企业为实施物业服务内容,必然存在运营成本的支出,该支出有赖于小区全体业主及时按约履行交付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因为物业服务存有瑕疵,就拒绝交纳物业费用,既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也会影响小区物业服务的资金来源,从而使得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根据对服务质量的具体考察,对物业服务费进行打折处理,符合合同履行的公平、诚信原则,是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的良好提示。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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