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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售房 粤泰集团被罚
日前(5月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房监管法〔2020〕55号),上市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泰股份)因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收取预付款的违规行为,被罚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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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5月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房监管法〔2020〕55号),上市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泰股份)因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收取预付款的违规行为,被罚6.7万元。
广州市住建局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粤泰股份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收取预付款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住建局决定对粤泰股份作出罚款67090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扩展: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现是不动产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通俗一点,修到地面1层。
5、已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6、已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开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7、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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