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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住房租赁备案开通微信公众号申办端口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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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今年以来,宜兴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与公安局和建行合作,已在微信公众号 “平安宜兴”和“CCB建融家园”相继开通租赁备案业务端口,在微信公众号点击 “监管备案”、“租房租赁备案”就可以申请租赁业务网上办理,这一举措切实提高租赁备案业务办事效率,变“群众跑”为“数据跑”,充分利用互联网及手机移动数据技术,进一步丰富业务办理方式,拓展业务办理渠道,积极推动相关业务网上办理,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方便了企业群众。这是继宜兴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开通官方网站之后,在新媒体运用上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租赁备案改革工作进入新阶段。
下一步,宜兴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聚焦群众办事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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