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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下,扬州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真相是…
最近扬州楼市掀起了轩大波。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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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扬州楼市掀起了轩大波。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此次修改涉及4个条款,并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4个修改的条款分别是: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而文中列举的8种情况如下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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