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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人民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9月21日,从淄博市政府官网发布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获悉,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淄博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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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从淄博市政府官网发布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获悉,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淄博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通告中称,9月28日起,淄博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的程序申领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违法或手续不完善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时,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对接调试、数据迁移、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9月23日17时至9月27日17时,国土、房管、林业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受理土地、房产、林权等登记业务。9月23日17时前受理的各类房产、土地登记申请等仍按原规则颁发权利证书。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以及登记簿册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淄博市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所在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其中,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及其他登记等。
为方便公众了解查询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缩短登记窗口办件时间,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通微信公众号“淄博不动产”提供网上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预约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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