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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部门联合发文 公办幼儿园应配多少老师有了标准
日前,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发文,对公办幼儿园专职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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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发文,对公办幼儿园专职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不得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每园至少配备一名医务人员。
昨天,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据悉,2012年2月6日,以上三部门制定印发的《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近期,经三部门联合评估,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3月14日。
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20-25人;中班(4至5岁):26-30人;大班(5至6岁):31-35人。全日制普通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为1:6-8;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为1:5-6。
另外,根据《标准》,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可在上述配备标准基础上增配副园长1名。专任教师不得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同时一般每园配备一名医务人员,寄宿制的每园配2名,幼儿超过200名的可酌情增加。山区湖区幼儿园、多民族教育或特殊教育幼儿园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8%核增附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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