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发展长期护理险

2017-03-07一财网

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 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全国两会期间递交的多份提案,聚焦养老和保险方面,包括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高起点高标准开展长期护理险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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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发展长期护理险

2017-03-07 08:27:10 /jingjing /一财网

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

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全国两会期间递交的多份提案,聚焦养老和保险方面,包括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高起点高标准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以及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分担社会法治成本。

郭广昌指出,当前,由于医养结合机构和床位设置的不足,导致大量病患老人占有医院床位,但由于支付政策的限制而频繁办理进出医院手续;更有大量迫切需要医疗护理的老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照护。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医疗机构包括护理院(站)、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等。但在鼓励这些机构的设置、推动“医养结合”服务业发展的当下,依然还存在不少体制机制上的障碍。

首先,这些机构的设置都必须纳入政府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及床位配置计划,政府制定规划和计划有一定周期,但跟不上社会对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的增长,也无法满足社会举办相关机构的迫切愿望;

其次,当前医疗机构的设置流程复杂、审批环节多,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医养结合机构和床位缺口巨大的窘迫现状。同时,针对当前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由于相关标准都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实施,通常先前设置的养老机构一般都难以通过内设诊所的审批;

另外,政府也鼓励养老机构就近和周边医疗机构对接,实现医养结合或纳入医联体合作机制,但由于缺乏具体政策措施,存在较大实施难度;

综上情况,郭广昌建议对这些具有养老功能的机构应区别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管理,包括机构设置、审批条件、服务等,建议建立较为宽松的医疗机构床位规划,鼓励社会举办养老性质医疗机构;其具体建议如下:

1、鉴于目前医养需求迫切的前提下,放开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规划管理和床位管理,只要根据设置标准审批的一律准予建设。或者对该类具有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有针对性的设置标准和服务标准;

2、简化上述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建议将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程序和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程序合并,社会资本在设置“医养结合”医疗机构时,预先备案相关申请材料后即可实施建设,建设后一次性由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执业许可证”;

3、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医养机构就近和城市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允许实现医疗服务项目的联动及合作,并建立合理的结算机制,合理补偿;城市大医院针对合作的医养或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4、在上述协作的基础上,建议给予社会力量办的医养机构可以优化或减少相关科室的设置,包括“安宁疗护”等科室,以缓解和避免“邻避效应”,加快城市社区内嵌式医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针对有协作的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时,也能与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区别对待,适当放宽面积、以及除基本设备以外等其他设备配置的要求。

在养老方面,郭广昌的另一份提案还涉及高起点高标准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建议长期护理险试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机构定点标准,并参照相关地区试点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鼓励设置商业性的长期照护险给予补充。具体如下:

(一)建议加速完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的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和评估流程,达到评估标准统一。通过老人需求评估标准统一,长期护理险结算标准统一,为跨区域的长期护理险支付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修正完善政府运营补贴设置问题,建议打破各区域政府补贴给机构,各区域补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逐步考虑改变补贴给机构的方式为补贴给老人,通过由老人自主选择,为跨区域的长期护理险支付创造条件。

(三)跨区域长期护理险结算,还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资源整合,尤其在当前,城区养老照护机构相对缺失,周边区域相对空间较大的情况下,跨区域结算有望打通区域结算壁垒,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保障服务落实。

(四)针对能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予以重点关注,这类机构目前是未来承担机构照护的主体,建议明确针对这类机构制定相关的长期护理险定点政策,以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五)针对居家护理需求,建议出台政策鼓励区别于当前大量家政服务公司的、独立高端的、能提供照护服务人力资源的第三方机构的设置和发展,这类机构自身不需提供照护场地,但通常具有培训和管理照护服务人力的资质和职能,一方面能为长期护理险的支付提供结算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也能大量满足居家照护的需要;

(六)建议可探索将长期护理险委托商业健康险公司经营,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商业公司实施支付,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商业的长期护理险种,作为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险存在的部分缺口进行补偿。

(七)建议在长期护理险试点,照护人才专业性和社会价值不断提升的同时,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加大和规范养老护理及其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保险是复星集团关注和重点投资的领域之一,此次郭广昌的提案还包括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分担社会法治成本。

郭广昌认为,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整体规模仍较小,覆盖面和渗透度仍较低,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因此,在当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问题和风险因素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建议我国加强社会法制环境建设,并有效利用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分担社会法治成本并创新国家社会治理机制。

(一)优化政策环境,推动立法体系完善,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在涉及国计民生、涉及矛盾较为突出的领域,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并依托逐渐完善的立法体系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如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社区生活等关系到社会公众的重点领域探索实施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试点经验成熟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障,建立相关领域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二)建立更为健全的民事侵权责任立法体系,提升责任保险风险意识。民事侵权责任的健全有利于社会及居民法治意识的整体提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并进一步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基于健全的民事侵权责任体系,责任保险其对保险人利益保障的特点可分担居民触犯法律的法治成本。但在目前的的民事侵权体系下不同地区对于类似案件责任判定还存在不一致;而责任保险目前尚未形成行业间统一的责任判定机构和标准,尚需在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此外。建议国家重点关注相关部委与各地政府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更为健全的民事侵权责任立法体系,进而形成责任保险各项配套制度。

(三)提升保险机构责任险经营水平,增强责任保险发展动力。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责任保险业务的投入力度,保险机构可利用保险风险管理优势,参与到责任事故的前、中、后期全流程。如承保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专业化的防灾防损技术指导,预防事故发生,发挥保险事前风险预防的作用;事故发生后,利用专业优势,做到及时止损,对风险有效控制。同时建议保险机构关注新技术应用,借助新渠道,深挖责任险客户新资源,如与电商平台合作,推出创新型责任保险等。

(四)在责任保险的经营探索上,建立政府引导、商业机构管理、多层次缴费的共同运营体系。对于普惠型民生险种,建议初期可由政府引导、保险行业组织主导,撰写行业统颁条款并厘定费率作为框架参考,商业保险机构据此丰富和完善。保费由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共同缴纳和分层赔付,各级政府在惠及国计民生的保障范围内进行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如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五)政府提供大力支持,降低保险机构业务开拓成本。相关政府可组织本地的保险公司进行统保或共保,以确保投保人的广泛参与。政府还可利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参与的保险公司,保证它们获得一定数额的保费收入,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积极性。政府推动力度越大,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便越好。在目前情况下,这也是实现发展责任保险业务成本效益最佳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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